您身边的专业房产律师!

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LAWYER
咨询热线:
010-86393955

二手房买卖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二手房买卖 >

英淇房产律师团解析:购买凶宅后.该如何退房!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40 浏览:
相信好多人都看过关于“凶宅”的电影,比如京城81号等,里面的场景让人毛骨悚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您经过千挑万选、千辛万苦买到了一套本以为非常满意的房子后,却突然发现这其实是一套“凶宅”,该怎么办呢?是硬着头皮住?还是下定决心退?如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英淇房产律师团为您解析。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8日,王某购买刘某一套二手房作为婚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装修入住几个月后,却从邻居口中得知,一年前刘某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王某得知后非常生气,找刘某理论,并要求退房。卖房人刘某却以已经签订购房合同为由,不同意退房。王某无奈之下于2016年1月20日将刘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装修损失。

法律分析

其一,关于“凶宅”的界定

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如出售房屋内曾发生过因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此类房屋通常被称为“凶宅”。此案中刘某丈夫曾在该房屋内自缢身亡,属非常正死亡,因此该房屋可确定为“凶宅”。从老百姓的生活经验上讲,多数人对“凶宅”充满忌讳,入住后往往会心存晦气、感到恐惧,特别是对于计划将该房屋作为婚房的王某而言,“凶宅”非常不吉利,将会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其二,购买“凶宅”是否可退房

购买“凶宅”后,可否要求退房呢?本案中,刘某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虽然该房屋在实物形态上未受损,但依据房屋买卖的传统观念,购房人常常因忌讳而不愿意购买,且在不知情下购买,会导致购房人无法居住使用,即房屋买卖目的无法实现。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本案中刘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未能主动告知王某该涉案房屋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致使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陷入错误的认识,以为该房同其他民宅一样适合作为自己的婚房使用,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与被告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无法实现居住使用的目的,所以,王某是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在申请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其购房款及利息的同时,也可以申请装修损失赔偿。

其三,撤销权行使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当购房者者知悉房屋为“凶宅”情况后,并不是拖延到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起诉撤销房屋买卖的诉求。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王某应当在了解该事件之日起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否则一旦超出了一年这个时间期限,意味着原告王某撤销权的丧失,从而无法达到退房的目的。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对房产进行全面的调查,不仅仅是对房屋权属、抵押情况、共有人情况、房屋质量情况进行核查,也要通过各个渠道了解该房屋是否曾发生过意外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事件,充分考虑多方因素后再进行签署合同。

现今,很多中介机构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包括“凶宅”等类似声明,但其违约责任却不尽相同,此时,您应该多注意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以免您权益受损。


 

为民维权,英淇鼎力

咨询热线:010-8639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