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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后无法贷款,英淇律师助买方追回购房款!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03 17:37 浏览:

今年317出台后,造成一大批购房人无法购房,常见的现象是“首付比例调整,导致买受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支付义务”,而此次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述的是在317后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还能按照上述理由,退还购房定金,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同为化名)是一对小情侣,因为准备步入婚姻的殿堂,所以,想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爱巢”,于是在今年3月10日,通过中介的介绍,看中了一套位置北京海淀的房屋。由于地理位置、房屋户型等十分满意,就与中介、房主协商购买此套房屋,通过一番“艰苦”的谈判后,与中介、卖方签订了“三房协议”,约定总房款500多万,当即缴纳定金80万,余下购房以“商业贷款”的方式支付。

“天有不测风云”,签订合同的第7日,北京出台最新限购政策,因为小王名下存在贷款,所以,首付比例调整为80%。得知这个消息后,小王和小李赶紧与中介和房主沟通,协商事情该如何解决。为了规避相应的政策,中介告知小王、小李,贷款比例提高,主要是因为二套的原因,所以,建议以小李个人的名义重新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可以采取“情侣贷”的方式,化解这个问题。

于3月28日,小王、小李在中介的安排下,与卖方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主体变更为小李一人。变更后,小李就积极与银行联系,办理“情侣贷”,在申请过程中,银行告知无法办理“情侣贷”,所以,此次努力又付诸东流。随后,将无法办理贷款的内容又一次告知中介和卖方,卖方此次却始终不认同小王、小李此次的努力,事情到此,协商陷入僵局。小王、小李听了朋友的介绍,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掠影

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专业房产律师团接待了小王、小李,听完对于这个案件陈述后,
告知两位,首先,此次买卖行为虽然签订了两份合同,但这两份合同目的性是统一的,提起诉讼时,对方可能以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合同主体两人变为一人),而要求法院驳回相应的诉讼请求。

另外,对方极有可能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计算主要是与小王、小李签订的合同违约金高,还是卖方无法履行他那份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高,所以,咱们要做好对方反诉的准备。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讲解,小王、小李头上的乌云得到了化解,准备诉讼,积极争取自己的权益。随后,决定聘请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相关事宜。

为了让小王、小李的诉求得到支持,团队
律师积极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副本、办理“情侣贷”的银行证明、中介销售人员的证词等证据材料。随后,等待庭审日期的到来。

庭审结果

不出所料,卖方对合同主体适格的问题提出意见,“认为合同不适格,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次,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小王、小李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共计170多万,且还要承担5000多的微信聊天公证费。


团队律师对合同主体问题进行了反驳,虽然两份合同主体进行了变更,但其双方共同购房的目的并非改变,且支付义务也并未改变(情侣贷),更重要的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重新签订合同,所以,该份合同只是形式的变更,其内容及责任上实际上没有发生变更,所以,主体不适格是不成立的。

随后,团队律师针对违约金诉求也进行了反驳,该违约金是卖方在3月4日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的房屋,无法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小王、小李并不知情,170多万并非直接损失,且该数额是由中介作出的评估结果,不具备真实性。至于5000多的公证费,是买方自行取证的行为,不应该由小王、小李承担。

另外,无论及时告知可能无法购买房屋的情况,还是多次跑到银行共同办理“情侣贷”,小王、小李积极地履行告知义务,反而卖方在更改合同时,就应该遇见此次买卖房屋的行为可能无法实现,正确做法应是急于止损,而不是让这种损失继续扩大。

又因政策出台,导致小王、小李无法再多支付280多万的首付,且银行现有规定下,也无法办理贷款,所以,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情势变更。最后,法院认为小王、小李及时告知卖方可能无法购房情况下,且根据小王、小李积极履行办理贷款行为,认为小王、小李主观无过错,反而卖方应该遇见这种可能性,及时易损而非继续让损失扩大,所以,判定小王、小李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要求在7日内,将80万定金退还给小王、小李。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回顾本案,政策出台影响购房,早已不是新鲜事,所以,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性。此次合同的变更就对小王、小李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若该诉讼被法院驳回,那么,可能小王、小李的退房诉讼就无法实现。所以,还是要记住那句话,谋定而后动,才可让您将风险将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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