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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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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因租客不搬走,房主卖房赔30万违约金!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18-03-16 15:43 浏览:

买卖二手房时,经常碰到所售房屋中存在租客的情况,很多二手房出卖人对此不以为然,但结果却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麻烦。在此,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为您解析二手房买卖因租客不走,而导致卖方赔偿几十万违约金的案例,仅供参考!

基本案情 

小李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老房子,周围银行、医院、超市等设施十分齐全,交通也不错,一直用于出租,租户也是老租户,因此和租户签订的合同年限也比较长。这几年,小李攒了一点钱,可以付一套大房子的首付,为了给妻子和孩子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所以,就想把房子卖掉,换一个更加理想的住所,但小李没有做出买房的最终决定,换房的事就一直搁浅下来。
 
恰巧的是,有一天中介人员给小李打电话,想询问小李是否有房要出售,而小李正好想到要换房的事情,与中介人员沟通了自己的想法后决定卖房,随后,委托给该中介人员卖房,因为该房周边设施比较完善,属于抢手货,所以,很快就有人联系小李看房,随后签订了合同,且缴纳了定金,事情的进展看似一切顺利,没想到最后却是因为租户不走给小李造成巨大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小李也担心租户不搬离,该怎么办?中介告知给点违约金即可,没想到的是,因为租户的合同没有到期,所以,租户不愿意搬离。由于买方已经与小李明确了入住时间,因为迟迟无法入住,事情也无法解决,随后,买方起诉了小李,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800元/天,至今,小李因此支付的违约金已超过30万。

案例分析

小李出现这种问题,主要是因为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根据《合同法》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在卖房前,要和租户商量提前解除合同,若同意,则应签订书面声明;其二,若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一定要告知购房人,交房时间为租赁合同到期之后,才能交付房屋。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进行约定。
 
简而言之,碰到类似的问题时要明确租户的意思,签订相应的声明,一定是书面证据,确保不要发生买卖不破租赁的情形,另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承租人还享受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就是“优先购买权”,即我国 《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因此,一定要卖房前,与承租人沟通是否购买该房屋,若不购买,要签订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以免因此造成没必要的纠纷。

 
英淇房产律师团提示 

回顾此案,房屋买卖中涉及问题诸多,小李就是因为租客的小问题,导致了支付巨额的金,至今还在按每日800元支付违约金,这是真事的案例,血淋淋的教训,所以,买卖房屋时,一定要咨询专业房产律师,避免出现类似的风险,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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