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身边的专业房产律师!

PROFESSIONAL REAL ESTATE LAWYER
咨询热线:
010-86393955

婚姻房产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予子女,不过户子女可以起诉吗?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9-30 11:32 浏览:

 很多夫妻离婚时,都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但普遍存在离婚后长期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形,那么子女可以起诉要求过户吗?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王先生与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屋归二人婚生女王小某所有,但一直未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小某名下。现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配合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到王小某名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税费由原、被告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房产的赠与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所涉及的赠与关系是伴随解除婚姻关系而签订的,具有很强的人身关系依附性。

 

本案中,王先生与李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涉案房屋归其婚生女王小某所有,王先生与李女士应当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履行。故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王小某将上述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小某名下,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原、被告双方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