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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新冠疫情下,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

作者:夏广域律师 添加时间:2020-04-10 15:49 浏览:

案例:

房东张某与租户王某于2019年4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为:1、房屋租赁期为二年,房租半年一付;2、租赁期内双方若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按照单月租金额支付违约金;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行解除。2020年2月,王某在外地告知张某,称因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导致无法返回,要求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能否解除产生分歧。

英淇房产律师团解析

首先,何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作为是一项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后,结合案例,王某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时,并非都能够当然解除,只有达到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根本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才能够予以解除。

新冠肺炎疫情能否作为王某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要看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在涉案房屋租赁合同中,王某的主给付义务为按时交付租金并使用房屋,虽然因疫情其暂时不能正常使用房屋,但并未对其履约能力造成影响,也未对其合同目的实现造成根本影响。因此,王某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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