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商品房交付条件的认定标准
前 言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交楼引起的纠纷是数量 为庞大的案件类型之一。开发商通常采用分批次交楼的方式向业主交楼,当某一批次逾期交楼时,开发商对该批次的所有业主均产生违约。因此,逾期交楼案件通常是群诉案件,涉及业主众多,裁判结果直接影响每个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开发商的公司运营。
第一个争议焦点:房屋是否具备交付条件?
(一)
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论
(二)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论
(三)
综合验收合格论
案例一:王鹏、王玮与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0)新0106民初815号
案例二:李永丽与罗定市龙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粤民再73号
以上两个案例均体现了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标准,但两个不同的省份,对于房屋法定交付条件的认定显然是截然不同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9日印发了《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第三条规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可见,江西省高院也是采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论”的。
案例三:张和义与海南欧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民申字第1045号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14年4月9日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交楼条件为: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可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是偏向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论”的。